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呢,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对于无效合同应如何处理?

2024-01-16 03:03:59  阅读 117 次 评论 0 条

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呢目录

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呢

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对于无效合同应如何处理?

请问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 无效合同有哪些类型?谢谢

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一方或多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

4. 违背公序良俗所订立的合同。

5.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所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对于无效合同应如何处理?

无效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主体不合格的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以法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核准登记领取经营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签订的合同;法人、个体工商户等组织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②内容不合法的合同。

主要包括以下情况: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合同;合同标的为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物,未经许可经营的物或者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行为的合同;当事人逃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合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合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③严重违反当事人一方意思的合同。

严重违反当事人一方意思有以下情况:因采用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因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因采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包括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仍与他人签订的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自始不能履行的合同。

④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

无效代理包括以下情况:无权代理人订立且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代理人与对方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被害代理人利益的合同;盗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

请问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 无效合同有哪些类型?谢谢

我国合同法对无效合同作了规定,总结一下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如果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无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如果未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无效。

(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五)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简述无效合同的种类

无效合同的种类如下:

1、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

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有效。

以下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本文地址:http://jsdjdw.com/30500.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meisecity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评论已关闭!